9月22日下午,郑州交警开展酒驾查处行动,一辆白色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/100ml。驾驶人称自己是营运车辆,刚接单载上乘客,昨天中午和朋友吃饭,喝了不少酒,感觉状态很好,便开始出来接单了。经过办案民警详细询问,驾驶人才承认自己在前一天中午、晚上、以及当日中午都喝了酒。目前,驾驶人王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。
无疑,驾驶人王某酒驾的行为已经触动了法律。酒驾本身是一种害人害己的犯罪行为,更别说王某是营运车辆,是负责载人的车辆,这不仅是无视自身性命,同时也是将乘客的性命也视如尘土。按理说,作为营运驾驶的王某,必须知道喝酒不驾车,驾车不喝酒的道理。那为什么他仍无视法律,选择一意孤行,喝酒驾车?
第一,侥幸心理。侥幸心理是指偶然地,意外地获得利益,或躲过不幸,引申为人们贪求不止,企求非分,意外获得成功或免除灾害的心理活动。国内驾驶员千千万,酒驾醉驾的人也不在少数,认为交警不会查到自己,并且王某在前一天中午和晚上都喝了酒,并且没有发生什么事故,因此在当日便也喝酒开车,这是一种十分典型的侥幸心理。
第二,认知偏差。认知偏差是人们在知觉自身、他人或外部环境时,常因自身或情境的原因使得知觉结果出现失真的现象。我们都知道酒精会影响脑神经,无论喝多少,都会使我们思维变得弛缓,也会使我们的行为或多或少的不受控制,大多数人在喝酒后都与正常时候存在差异,一般来说思维和行为状态都会降低。驾驶人王某,在喝酒后,感觉自我状态很好,认为自己处于清醒状态,认为自己正常驾驶没问题,故此选择酒后驾车。
第三,对酒的本能欲望大于法律约束。弗洛伊德人格理论中,人格分为本我、自我、超我。本我受本能欲望驱使,自我受现实约束,超我受社会道德约束。人的行为受到本我与超我的矛盾制约,不同的人格驱使下会出现不同的行为。驾驶人王某酒驾的行为受本我的主导,喝酒对于他来说是一件快乐的事情,他想喝酒的欲望大于法律道德的约束,故此他选择了喝酒。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简单看作是一种不自律的行为。
无论我们如何分析、如何解释王某的行为,都不能掩盖他触犯法律的事实,醉驾不仅仅损害自己的生命健康,同时也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财产,一起严重的醉驾事故甚至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。因此,我们在酒驾上必须自我约束,做到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的原则,杜绝所谓的侥幸心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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